新《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子女应遵循哺乳母亲的原则抚养。如因抚养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2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她也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在抚养条件下负有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与其生活在一起;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2岁以下的儿童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则可给予许可。
《婚姻法》规定,父母在离婚后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教育他们的孩子,不管他们和谁住在一起。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抚养。如果双方在哺乳后因抚养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母亲的原则抚养应适用于哺乳期的子女。如因抚养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2岁以下的儿童
根据*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婚姻法》第1条,“2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她也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在抚养条件下负有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与其生活在一起;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2岁以下的儿童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则可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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