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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子女纠纷诉讼法院如何确定抚养

1.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一)对不在中国居住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当事人的原住所地或者*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漫长的审判期对当事人有很大影响。

外国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国内法院发出的传票被忽视,导致审判时间长,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负担。由于一方通常居住在国外,法院应根据特别法律规定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

第二,儿童保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儿童保育费的支付难以执行。

特别是,当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之间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的巨大差异,没有关于护理费数额的参考标准。双方在不同的国家,儿童保育费用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双方自觉的诚实。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外国财产调查有限。

国内一方往往无法为外国一方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就难以找到丈夫和妻子在国外的共同财产,影响了对国内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外国财产难以实施。

由于各国对其他国家生效判决文书的承认和执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判决文书,因此外国财产的执行不太可能,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的身份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侨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后,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国法院受婚姻缔结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而言,中国法律适用于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和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应适用于确定婚姻是否有效。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涉外婚姻子女纠纷起诉法院抚养的认定以及涉外离婚诉讼所涉及的风险,并介绍我国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相关情况。这些都是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知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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