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子女间纠纷的审理技巧与分析抚养

[简报]

原告张(生于1989年)与被告何(生于1988年)因兼职相识相爱,于2007年8月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女儿出生于2009年8月18日。她的名字叫何牟某。此后,双方争执不下,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从2010年5月开始,原告独自回到母亲的家,与被告何某分居。2011年3月18日,他告知法院要求其女儿何某抚养和被告何某承担抚养费用。

[案例分析]

同居纠纷析产和子女纠纷抚养是指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男女之间的子女纠纷抚养。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如果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就不会受理诉讼。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抚养。

本案是一个特殊的儿童抚养费用纠纷案件。首先,双方是同居,不是事实婚姻。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法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应视为事实婚姻。(2)1994年2月1日以后,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应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如果婚姻登记没有完成,同居关系将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时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然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非法同居关系。

尽管这对夫妇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所生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并且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抚养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同时,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费用应按照《婚姻法》中规定的亲子关系处理。双方应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妇女抚养应该在哺乳期对孩子负责。如果妇女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或不良习惯,或者如果男子有良好的条件并且妇女同意,男子抚养也可以负责。如果孩子有识别和判断的能力,应该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如果有抚养权力的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给另一方,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本案起诉时,霍加贝,一个非婚生的孩子,还很年轻。考虑到原告抚养一直对子女的同居负有责任,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原告抚养应在子女未成年前承担子女抚养的费用。被告一次性付给孩子抚养3000元。

[启示录]

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自主意愿”的结果。它们都是基于有关各方的个人意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合法”,没有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很容易脱节和空洞,这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风险。非法同居所生的孩子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