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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不支付子女费用是否有效抚养

父母有义务教育他们的孩子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仍有义务教育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抚养。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在争取抚养权利的斗争中获得优势,会在对方未来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时做出让步,甚至同意对方不必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有了这样的协议,另一方可以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吗?显然不是。以下是一个案例研究。

王某与李某(女)于1998年1月8日经介绍结婚。同年,他们有了一个儿子,王某。婚后,由于他们性格不同,2001年12月双方协议解除婚姻。由于李当时的收入相对较好,为取得其儿子抚养的权利,协议约定由李单独抚养对其儿子负责,王未支付抚养费用。

200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李某失业,生病,生活困难。很难继续独自承担对他儿子的义务。因此,他要求王某分担其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拒绝,理由是李某在离婚时已商定独自承担负担。2004年10月,李作为王某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是法律义务。李某在离婚时没有要求王某承担其儿子抚养的费用,这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其儿子抚养的义务可以免除。当李某不能单独承担其儿子抚养的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其支付义务抚养。因此,王某被判处每月向王某抚养支付300元的费用。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用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离婚父母之间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份额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这种协议必须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由于李某经济状况恶化,李某能够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用不足以维持该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影响了王某的健康成长。因此,李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以王某的名义支付其儿子抚养的费用。人民法院支持李某主张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离婚协议无养子抚养起诉爸爸

当父母离婚时,他们同意母亲不会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们所需的各种费用也增加了很多。几天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否定的答复。法院认为,尽管孩子的父母同意该男子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但随着孩子的成长,他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增加了。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孩子的主张,即父亲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离婚后,儿子起诉父亲收取抚养费用。

男子陈某和比他大10岁的女子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他们的爱子小琪出生了。但当孩子不到10个月大时,陈某和唐某的婚姻搁浅,他们很快就同意离婚。双方当时约定,他们的儿子小七为唐某抚养,不收取陈某抚养的费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提前退休,他对儿子的能力抚养下降了。但是儿子还没成年,通常会花很多钱。无奈之下,小琪对他的生父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每月抚养的费用和教育费用共计1000元。陈某在法庭上说:“当我和小琪的母亲离婚时,我明确同意这个家庭的财产和房子归她母亲所有。小琪是抚养,我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此外,我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还谈到了一个女朋友,她在小琪的母亲找到借口后被她分开了。我对她的做法非常反感。我认为小七起诉我是因为他母亲不想让我成家。”总而言之,陈某不同意小琪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教育子女抚养,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根据其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在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然双方同意被告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但随着原告的成长,学习和生活费用也增加了。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的主张。但是,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每月支付600元是可取的。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用的请求,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

律师说协议并没有阻止孩子们索要费用。

天津市律师杨力表示,抚养费的标准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确定,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抚养费用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对于承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人抚养,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双方应承担其子女在学习期间所需教育费用的50%,但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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