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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不支付子女费用是否有效抚养

律师表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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