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单独起诉。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抚养子女的关系,或者如果孩子年龄大到能够辨认,并提出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应单独提起诉讼。离婚后,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也不是纠正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而是出现了当时原离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新情况。因此,新的案件应单独起诉。
2.它有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支持依赖关系的改变。
具体法律原因: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且对方有能力抚养他;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3.允许协议更改依赖关系。
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抚养子女的关系,应给予许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都没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已就改变子女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对子女成长不利的违法事项和问题,就应该允许。
4.未经授权,不允许更改依赖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擅自改变抚养子女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原因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知其依法起诉。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或虐待或遗弃孩子,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擅自欺骗或抢劫孩子,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告知其依法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二)子女擅自变更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通知其因歧视、虐待等各种原因依法起诉一方抚养的子女,自愿逃到另一方家中,并明确表示不再愿意与抚养方生活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其子女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三)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教育其返还无正当理由抢夺、欺骗的儿童,并说服、教育其返还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归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不是孩子,而是抢劫或欺骗孩子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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