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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离婚子女的分配的?

 

(一)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属于他们。

 

 

 

 

4.婚后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作者认为:我认为这项规定不公平。如果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差额应该是2,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这又是不公平的。这是立法者犯的一个错误,但如果合理的话,这是不合法的。一个聪明人千虑一定会犯错误。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这一解释相冲突,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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