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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具有抚养履行义务抚养的条件,并且父亲要求孩子与他一起生活;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父母一起生活不到两周,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3)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和母亲的子女的条件抚养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们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他们可以被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之间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任何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如果父母同意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轮换抚养子女,则可给予许可。
7.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一方共同生活,而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证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则不允许。
11.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不确定性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收养的孩子没有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并与孩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丈夫或妻子收养孩子,收养方抚养应在离婚后收养孩子。
15.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或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护理费,应单独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应予以支持。
(1)与该儿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该儿童;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抚养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17、父母同意改变子女关系抚养,应允许。
18.以下任何情况都适用于儿童要求增加儿童保育费用的请求。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应予以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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