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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利有什么问题?

离婚后,父母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子女的原则是哺乳母亲抚养。如因抚养哺乳后子女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详细解释]

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消除,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防止他们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该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直接来自父母抚养。”这是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基本法律定义。

夫妻之间的关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夫妻关系是男女之间基于自己自由意志的婚姻关系,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建立,也可以根据法律行为消除。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的自然血缘关系,不能人为地解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哪一方和他们住在一起。《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和子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由人工血亲形成的关系能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呢?

(一)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抚养的关系

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没有血缘关系,当继父(母亲)与生母(父亲)离婚时,继子与继父之间的关系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能强迫已接受抚养教育的继子继续抚养,继子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关系可以自然解除。如果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人民法院应给予许可。(2)如果继父或继母长期教育的继子女抚养已达到成年年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当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中的一方或双方提议解除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他们才能被解除。然而,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继续承担生活困难且晚年无法工作的继父或继母的生活费用。

(2)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关系抚养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不一定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无论养父还是养母,养子仍然是养父母的养子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养父母经亲生父母和有能力鉴定的养子女同意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面,未成年养父母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收养关系可以由养父或养母改变和收养。但是,变更或者解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抚养离婚后子女的所有权

虽然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模式会因离婚而改变。也就是说,父母双方的孩子抚养直接成为父母任何一方的孩子抚养。1980年《婚姻法》原则上规定了子女抚养,*高人民法院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问题抚养做出了司法解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过程中有许多关于“抚养”或“推”孩子的争议抚养。一些丈夫或妻子把他们的孩子作为他们的命根子,并坚持把孩子作为离婚的先决条件。有些人利用抚养孩子作为再婚的负担或障碍,并且不愿意抚养,从而造成生死攸关的局面。一些当事人甚至将他们的孩子留在法庭上或留在双方的组织中临时收养。因此,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子女的原则是哺乳母亲抚养。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而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高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抚养和抚养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了司法解释,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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