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的权利问题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儿童身心健康的利益出发,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决定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双方要求抚养,可优先考虑下列情况之一:1 .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儿童随着他们生活时间的延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4、孩子用自己的生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一方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10岁以上的孩子,应该考虑孩子的愿望。
法院应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儿童抚养权利做出判决。具体来说,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他们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具有抚养履行义务抚养的条件,并且父亲要求孩子与他一起生活;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和母亲的子女的条件抚养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们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他们可以被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之间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任何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如果父母同意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轮换抚养子女,则可给予许可。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应予以支持。
(1)与该儿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该儿童;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抚养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同意改变子女关系抚养,应允许。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权:
一、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第二,孩子们通常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的聚会;
四、儿童与其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不患
六、子女已满十周岁,可根据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允许。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一方更好的经济条件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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