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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民法》抚养

 

 

(2)具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规定的限制,且被收养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代旁系血亲子女的华侨,也可以免除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父母的儿童抚养,可以免除收养人没有子女和只收养一个孩子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子收养妇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当超过40岁。

 

 

 

 

《收养法》第2节监督和保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权,应由下列监护人之一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

 

 

 

 

(三)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

 

 

 

 

11.监护人监护能力的确定应当以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等因素为依据。

 

 

 

 

12.民法一般原则中规定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13.《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4.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中符合监护条件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后一顺序中选择符合监护条件的人。如果受监护人有识别能力,应酌情征求受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的一个人或几个人。

 

 

 

 

15.监护人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的,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如果有关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了一名监护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了指定的人,该指定应被视为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指定监护人后,他不得改变自己。如有擅自变更,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决定。如果判决撤销原来的指定,可以同时单独指定一名监护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21.离婚后,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非独生子女一方实施犯罪行为、虐待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的除外。

 

 

 

 

23.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孩子交给另一方收养。如果收养不损害儿童的健康成长,并且执行了合法的收养程序,则收养关系被视为成立。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声称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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