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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的方法是什么?

你好,*新的育儿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抚养子女问题。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如果父母要求子女与他或她一起生活,而他或她有条件抚养他或她,但没有履行抚养他或她的义务;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父母一起生活不到两周,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他们的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之间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任何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7.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10.父母双方可能同意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中的一个住在一起,并且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的费用,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11.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有n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且对方有能力抚养他;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抚养子女的关系,应给予许可。

18.以下任何情况都适用于儿童要求增加儿童保育费用的请求。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应予以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

(3)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

19.父母不允许因为孩子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出现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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