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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抚养费每月是多少?

中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应承担另一方抚养的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能同意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中的一个住在一起,并且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的费用,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对于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当亲生父亲与继母离婚或亲生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由他抚养和教育的继子,他仍应由亲生父母抚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收养的孩子没有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并与孩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丈夫或妻子收养孩子,收养方应在离婚后抚养孩子

父母不允许因为孩子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出现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父母未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成年儿童,或者已经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儿童。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儿童要求增加育儿费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应予以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

(3)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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