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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法律

一般案件在审判时会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所以肯定不会涉及家人。 但是,案件的审判有时也很复杂。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嫌疑人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有家人,就一定会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下面小编介绍在我国强制执行与配偶有关吗?

一.在我国强制执行涉及配偶吗?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不涉及配偶的个人财产。 由于执行的原因,如果配偶没有法律关系,就不能执行配偶的财产。 今天最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新的规定。 如果配偶没有参与,配偶就是案件的外人,受法律保护。

二、程序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司法解释和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解决了审理中夫妻债务的确定,但从执行的角度看,这一问题还没有解决。 实践中申请人常常申请新增夫妻作为被执行人,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中能否将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进行审查和新增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执行带来困难。 被执行人一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如何保障债权人权益,在现有法律中是一个空白。 这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是申请人单独起诉配偶一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配偶一方添加为被执行人、还是直接执行、添加操作程序也不一致的配偶一方。一些法院动员直接执行的申请人单独起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申请人另行起诉存在理论障碍和程序问题。

另一方面,申请人不愿意另外起诉。 因为起诉需要时间。

另一方面,立案法庭不清楚是否受理。 迄今为止,笔者所在法院尚未受理此类案件。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这类案件一般由借贷关系引起,是借贷法律关系,作为单一法律关系的起诉配偶一方,不仅适用借贷法律关系,也适用婚姻法关系,是混合法律关系。

从借贷法律关系来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配偶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是否违反了受理申请人另行诉讼、一方面不再审案件的诉讼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夫妻离婚引起的分割财产过程中,往往故意隐瞒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处理的部分被撤销。 而且,由于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和执行法院不是同一法院,调解书可能不会被撤销,而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共同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对配偶一方的异议,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案件处理的外人异议途径处理,该法律规定也十分模糊,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法律适用方面都不完善。 从更深的层面看,这种财产处理异议不仅涉及程序问题,还涉及实体问题,是否属于异议范围。 由于这些法律没有规定,造成了实践上的混乱。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1、查询、冻结、提取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调查询问或者审查询问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是,申请的执行人以这些名义隐瞒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申请冻结的执行人存款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 存款转账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进行。

2、保留和提取被申请执业者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执业人员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需费用应予保留。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应当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保留和提取申请执行者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密切相关的两项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留原单位,不准其使用和转移,使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该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扣押、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申请人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人民法院拘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申请执行人,并办妥执行手续。

一般来说,我国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涉及配偶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有区别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债务,配偶是案件以外的人,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不参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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