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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是:

(一)债务已经如约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淆是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 而解除、终止期、终止等是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二、可以解除合同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权利的期限,期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不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在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当事人相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的种类、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 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在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能有条件,也不能有期限。

6、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抵销。

我发现一般合同有约定的期限。 租赁合同也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但那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通常,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合同关系的客观性消失,此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消失,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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