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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包合同的纠纷也往往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纠纷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按期交货或完成工作;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包人不得按约定对发包人确定的产品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避免陷入陷阱,避免卷入合同纠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守信用,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根据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允许欺诈、欺诈、任意毁约等行为。 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原本就存在着“重合同守信用”、“不欺老凌弱”等习惯,我国的《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效; 当事人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1 .因承包人过失引起的纠纷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承包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引起纠纷的。 承包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 经发包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担的任务转让给他人,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因该第三方行为原因致使加工工作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的,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负责。 因为发包人与第三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转让承包工作,不得从中获利。

)2)因承揽人使用材料不符合规定引起的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修期。 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因发包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 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质量保证期限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决定作物性质、决定使用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决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起的纠纷。 作物根据发包人的特殊要求制作,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符合规定。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就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进行协商。 原则上,包装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应按此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应在运输安全原则下协商确定。 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执行标准以及代码、编号、名称,不得订立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引起的纠纷。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公开秘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秘密技术、工艺。 合同履行完成后,不得将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归还,并留存复印件。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5)承揽人未按期交付作物引起的纠纷。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作物。 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规定的作物交付的,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按协议执行。 注意确定作物交货日期的计算。 承包人准备的运输工具送达订单作物的,以订单人收到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在装运作物时出具戳记的日期为准。 订购作物时,以加工者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 但承揽人发出作物提取通知时,应当向定作人留出必要的中途时间。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

2 .因发包人过失引起的纠纷

(1)因发包人不按期交付价款引起的争议。 实践中,部分发包人不履行该义务,延误支付或拒付。 对此,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和违约金。

)发包人未按期收到作物引起的纠纷。 发包人中有人因客观情况和主观因素的变化导致收货延迟或拒绝收货。 对此,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发包人超过接收期限仍不接收发包的,承揽人可以留置发包人。 发包人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标的物风险。

(3)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者技术资料不合格引起的争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 否则,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导致的订单瑕疵,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必须注意这些问题。 发包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 承揽人注意严格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定作人,予以更换或纠正。 不要以为这是发包人提供的,就不要提醒,发生纠纷,给双方造成损失。

(4)发包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中途废止合同引起的争议。 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由于社会状况的变化,发包人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如订购作物的数量、规格等,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承揽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正确运用有效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促使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另外,为了保证加工者的利益,明确规定了加工者的留置权。 即发包人逾期6个月仍不接收订单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出售订单作物,并从所得价款中扣除加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发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不当,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维修、更换、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的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或者延期支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无故拒绝作物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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