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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划分,或者其他几个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吗? 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问题。 接下来,找律师编辑和大家一起讨论。

一.关于离婚协议

首先,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或意见。 离婚协议有什么特点呢?

1、必须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有形表现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得包含信件,不得包含数据电文,尤其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要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另一方面,审查应以离婚协议是有形的并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为条件,离婚协议必须完全符合这些要求。

2、当事人的特定性。 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夫妻双方,这是协议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不得由他人代为签订,并应当为夫妻双方自行签订。 这也是与其他一般民事行为不同的地方。 这表明离婚协议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3、签订时间的特定性。 离婚协议必须是为了离婚而签订的协议,不同于与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协议。 那么,离婚协议一般是夫妻有离婚意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签订。 请注意,在此期间签订的协议一般对有过错的人不利。 之后,对于强制、乘坐人的危险等必须严格掌握审查标准。

4、协议内容的特定性。 这里从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来看,我们一般理解离婚协议的内容有三点。 一是离婚意愿;二是子女抚养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从这三个项目来看,其实离婚协议多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协议。 这三项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稍有关联的只是对财产的承诺。 因此,不应该因为合同有财产内容就适用《合同法》,当然也不能因为合同有人身属性内容就不适用《合同法》。 但是我们应该区分协议和《合同法》的合同之间的区别,这个协议应该承认他的特殊性,当合同法调整不够的时候,我们还不能僵硬的适用。

5、生效时间的特定性。 在这里我国法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论的焦点是离婚协议对财产部分的协议何时生效。 有人认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即夫妻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时,财产分割协议成立生效。 这个生效时期和离婚协议达成的时期,进行离婚登记的时期有可能不同。 但是,问题是是否适用《合同法》这个问题是否合适。 倾向于适用关于民事行为的《民法通则》的规定。 更准确地说,是有条件的民事行为,协议应该在条件达成时生效。

6、谈判优势的特殊性。 在这里必须考虑离婚协议签订的理由、时间和感情因素。 基本的理解是双方都认为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在成本上、时间上和隐私上都要好得多。 那么,在这个谈判过程中,有过失的一方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上肯定存在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在《婚姻法》中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立法的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http//1008.cn/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http//1008.cn/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关于诈骗、恐吓应该说明得更严厉,我觉得不容易理解。 离婚协议签订时,无过错方利用谈判优势签订的有利于自己的协议,离婚后不应主张撤销。 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为了乘人之危取消离婚协议而表现出公平的话,我们应该更加严格地把握。 不撤销并不会严重失去法律的公正性,以乘人之危或表现公平的方式撤销离婚协议是尽量不适用的。

二、根据离婚协议的特点是否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应当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 也有人主张离婚协议是《合同法》中的混合合同。 当然,我们也承认离婚协议符合某些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但应该看到,该协议不同于所有其他合同的特质。 上述离婚协议的特点明确了该协议与其他合同的区别,这种区别反映了协议的性质。 从协议的目的、内容、时间来看,显然是关于人身属性的协议。 更严格地说,该协议中财产处置部分也有人身特征。 所以我主张,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不适用。

2、应用《合同法》会给离婚协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 例如代理权、撤销权、第三人能否行使相关权利等。 例如,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财产,一方主张表示公平并要求撤销,法院如何处理? 再有,如果第三方侵犯他的债权主张撤销权,怎么办? 这里涉及如何理解和处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是债权人保护,还是离婚协议双方的保护? 不保护债权人就可能引起假离婚逃避债务这一问题,如果不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将严重不利于婚姻无过错方,或严重影响协议当事人的离与不离态度。 这里《合同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3、《合同法》排除了最初设计时对人身关系协议的立法原意。 因此,具体运用或参照《合同法》调整离婚协议时,脱离了作为合同基础的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合同法》年不打算调整人身关系协议,所以整个法律体系肯定与离婚协议不协调。

离婚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但是离婚协议符合其他法律的要求如果离婚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请来找律师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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