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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不存在驳回起诉

一、驳回原告诉讼标的的情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对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公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公诉人错误列示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应当进行诉讼行为,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不进行诉讼行为的。

(五)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必须经过程序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起诉被撤回,无正当理由进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因生效判决效力而受约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求的。

前款所述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限期补正或者更正。 在指定期限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对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的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 但是,案件需要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标的被驳回,应当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一般需要司法机关认定相关情况后,依据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对诉讼标的进行处理,具体涉及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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