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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权转让协议书要包含什么内容的

一、深圳市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于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简介。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现任股东姓名、营业执照颁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址等。

3、转让方情况。

转让标的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人的主体是合格的,受让人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不违反行业限制和法律禁止的规定。

5、双方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应当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权转让人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合作等内容。

6、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转让人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事实,其他股东作出转让人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转让无需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的,应当就其所有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实践中,为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般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并做出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双方可能自行签订股份转让合同。 当然,为了以后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各方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多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可以附加条件,但所附加的条件必须具体并具有成果的可能性。

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 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达成时生效。 ”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一致,签订合同时,合同生效。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有法定生效条件的,在生效条件达成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程序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转让。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合营企业同意。 “合营者同意”是此类股份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 现有法律没有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所以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份转让事实的确认,可以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履行后进行。

我国公司有很多分类,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也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征得股东同意后才能转让,转让时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中载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违约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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