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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 合同

27、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委托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过与乙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因发展需要特委托乙方律师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指派律师为主要责任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联络人,负责传达甲方的需求并与乙方指派的律师对接工作。

3、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情况调整本方之负责人员,调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且接任之人需经对方认可。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1、企业内部管理事务涉及的法律事务

(1)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包含技术性和专业性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建议,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防范法律风险;

(2)为甲方审查、拟定公司章程,应甲方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制度安排,明确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3)为甲方审核、拟定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指导甲方规范员工入职,修改或制作员工入职表;修改或设计甲方奖惩制度,以使甲方进行有效用工管理;修改或设计甲方工资、福利及加班等制度;修改或制作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指导甲方针对不同情况和员工分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导甲方针对员工挪用公款、员工一般违纪、员工离职等情况进行处理;指导甲方对员工工伤、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对甲方裁员进行指导;对甲方突发状况如员工罢工等情况的处理给予法律指导;对员工跳槽引起甲方商业秘密泄露及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等进行诉讼指导;对甲方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甲方劳动用工法律意识。

2、企业经营、经济活动涉及的法律事务

(1)为甲方审查、拟定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的对外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2)为甲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

(3)为企业债权债务的安排与重组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为甲方制定追收债务的方案并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向甲方的债务人发送律师函;

(4)为甲方企业损害赔偿与追索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

(5)为甲方企业改制、公司并购等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和咨询及法律意见;

(6)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

(7)对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建议;

(8)对甲方高层及员工进行合同法及债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培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在日常工作中防范风险。

3、企业投融资涉及的法律事务

(1)重大投资决策法律风险咨询、分析、预测和评估;

(2)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防范非法融资行为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风险;

(3)为符合乙方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接投资机构、创造融资机会;

(4)设计甲方股权框架,完善公司章程,预防内部股权争议,避免内耗;

(5)为甲方对外投资新设企业起草、审核新设企业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等重大会议,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4、企业上市前规范和辅导

(1)整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及投资机构资源,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挂牌及融资条件、挂牌及融资实操和法律要求等综合信息咨询;

(2)为拟上市企业股改提供法律意见;

(3)为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并达到挂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5、企业股东私人法律事务

(1)为企业股东提供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咨询;

(2)为企业股东提供个人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咨询;

(3)为企业股东提供其他个人法律事务咨询。

6、其他

(1)每年提供不少于4次免费的企业法律知识及实操讲座和培训;

(2)为甲方见证重大事务、保管重要文件(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3)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官方网站、活动现场进行广告宣传;

(4)为甲方重大专题项目如购置土地、兴建厂房等提供法律服务;

(5)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

(6)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指导企业进行证据保全等;

(7)在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时,代表企业和政府、媒体进行沟通;

(8)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接受担保或对外发生借贷时,审核相关法律文件,保证合法有效;

(9)其他需要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

以上法律事务的咨询均含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但甲方如需乙方委派律师实际参与调解、诉讼、仲裁和专项非诉业务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另行支付费用。专项非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企业并购和重组、股份制改造、挂牌和上市、投融资等专项事务的具体方案设计、尽职调查、沟通谈判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之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9、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10、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因甲方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时限应当合理并清晰,对乙方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当尽快收集补充;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专项非诉法律事务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服务,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6、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非法要求或者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和规范的要求;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8、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9、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通过如下方式提供:电子邮件、函件、电话、乙方上门服务或者甲方赴乙方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2、乙方保证一年内提供不少于12次的上门服务,如超出约定次数,甲方可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约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1、双方确定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

,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长沙市内的车费和餐饮等费用免计);

(3)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翻译公司等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乙方书面通知七天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乙方拒绝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差旅费或者其他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等,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3、一方违反本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其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在此一致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大责任应以其收到的顾问服务费用金额为限。

第九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任意一方未提出续签或某一方不同意续签的,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返还所持有的对方资料。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经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详细解释文本内容,双方在协商、确认无误后签署。甲方已清楚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北京合同律师免费咨询: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进行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会签订各种协议,合同。如找工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采购需要签订合同。那么,面对这些合同的签订,一旦出现纠纷怎么办?今天就由北京合同律师免费在线分享:什么样的合同有效?有错误的合同还有效吗?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起诉的时候应该起诉谁?

在买卖交易中,签订合同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会经常遇到买卖合同违约的问题,对于不能进行有效解决的一般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维权。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进行维权?

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情况属于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一、什么样的合同有效?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有效: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有明确的主体,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还有一些特殊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后,除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合同即时生效,即这份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有错误怎么办?有错误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错误的合同还有效吗?一般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述,如果在合同内容中出现错误,应该积极跟合同另一方沟通协调,重新达成合意内容,对错误的地方进行补正,签字盖章确认。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建议尽快诉讼解决,这样可以规避将来给自己一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合同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中的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那么,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进行维权?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在买卖交易中,签订合同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会经常遇到买卖合同违约的问题,对于不能进行有效解决的一般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维权,那么,我们在进行起诉的时候应该起诉谁?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BTV-3科教频道《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2018年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本所办案的律师团队主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名牌高校,多数拥有硕士、博士学历。为了让客户体会到高效便捷,信之源律所将响应速度视为重中之重,提供高效、果断、热诚的服务是信之源法律人的首要目标!

北京律师免费咨询:如需咨询可以拨打电话:15313451109(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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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信法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E_mail:

乙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邮政编码:510620

电话:(020)38219668传真:(020)38219766、38219968

E_mail:

goldsun@gblaw.com.cn

甲方拟(已)进行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下列第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一项或一项以上服务内容)

□解答拟(已)进行的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应甲方要求,参与同相关部门和相对方的磋商、谈判,审查甲方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甲方利益;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项目而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对本项目涉及到的(如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对本项目涉及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的实施,提出法律意见;

□对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甲方草拟申请、呈批文件;

□审核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审核甲方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需要则出具法律意见书;

□双方根据本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

(六)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七)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八)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元。工作费用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户名: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账号:44001581301050304796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乙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法定(授权)代表: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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