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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行政复议的行为

一、行政可以不作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关于变更、中止、吊销许可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查、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

(九)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十)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点

行政具有以下特点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是以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为义务的。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其行政义务,一旦认定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是违法的,理论上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为行为,最基本的是看行政程序是否已经启动和完成。 无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行政程序,无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积极行为,行政不作为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是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不能放弃履行、推诿、拖延。 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别无选择,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况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在法定合理期间完成行政手续,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三.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依申请行政案件中,不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

2、依职权行政案件中,对被害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者行政主体自行发现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况视而不见,造成行政义务履行滞后。

3、经行政相对人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者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借用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延缓行政义务的履行。 如果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发放房屋建设许可证。

4、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行政义务。 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衍生的行政义务。 例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求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严重违法的,在自己职权下没有做合法的事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对于给定的判决,当事人有什么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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