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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是多久的

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规划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 6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各类案件的处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规划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 60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0日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在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法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自法定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依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起草、结案及办案期限计算

第三条执法机关对举报、控告、举报、众筹或者当事人来信,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行为违法或者依法不受处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举报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举报或者信访。

第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自下列情形达成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止,且执法机关收到执行文书、罚款收缴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机关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案卷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的情况。

第五条案件办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限不计入案件处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通过检验、检验、鉴定等技术手段取证调查的期间

(二)其他行政机关需要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限

(三)听证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公告、在途期限;

(五)中止或者执行调查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签订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限。

第七条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五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明确延长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有关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侦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文件送达规定的部门。 同时,作为执法部门,也要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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