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1、包括责令停止或停止对法人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或吊销证书的资格。
2、对自然人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停考或限制考试、取消聘用资格、取消教师资格、取消考试人员资格6种。
行为处罚又称能力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限制或者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 行为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二、教育行政处罚案件由谁管辖?
对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设立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处罚案件: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件应当撤销教师资格案件全国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案件管辖:
1、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对中等学校或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由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对实行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吗?
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档案、乱收费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教育局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师个人执教期间用随意体罚殴打学生,实际上是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学校或教师的所作所为违法,也可以向当地教育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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