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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各种问题滋生,各种行政争议也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解决这些各种行政争议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听证。 关于“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

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的决定举行。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提交之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四、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听证人,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人的组织下举行。 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证据、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听证人员,是指在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者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勘验人、鉴定人和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举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意见和表决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的指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查案卷,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大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记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发送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证人证言,听证参加人决定补充证据

(五)决定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证据是否需要重新质证

(七)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询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综上所述,以上是小编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这一问题的说明。 行政复议听证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也是我国公民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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