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全文

我想大家在生活中经常看到很多人在公共场合捣乱。 大家看到的情况通常我们称这种行为为聚众斗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聚众斗殴符合立案标准,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为此,我国还制定了关于聚众斗殴的司法解释。 下面就和律师主编一起,具体看看群殴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答复

法研〔2004〕179号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聚众斗殴的参加人,无论是否为第一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也可能因他人的行为伤害自己,仍参加聚众斗殴的,自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对参加聚众斗殴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2009]56号

关于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聚众斗殴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结党结党,人数一般达到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斗殴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定罪标准,防止以犯罪论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或为争夺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结党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必须区别于在客观方面肆意挑衅,装作若无其事的受害者犯罪。 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聚众斗殴,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行为。 集体方式既包括有计划的纠察行为,也包括临时纠察行为。 “三个以上”包括第一人、积极参加者和其他一般参加者两者。

(四)双方均有斗殴故意。 斗殴时,一方达到三人以上,一方不满三人的,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对于不足三人的一方,如果有集体暴行,也可以作为集体暴行罪论处。 没有集体行为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作为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斗殴故意,且纠集三人以上,对方对多人或者其中不特定一人实施斗殴行为,对方无斗殴故意的,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一方有明显伤害或者杀人故意的,直接故意伤害或者造成事故

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斗殴故意,纠察三人以上聚众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斗殴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出现斗殴故意,且多人聚众斗殴的,双方均可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是,必须注意区分群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

二.关键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清主要分子。 集体吵架的第一人是集体吵架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被纠集者是否又对聚众他人的次级纠集行为人认定为主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人,是指第一人以外的人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伤害、致人死亡的人。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都应当认定为主要分子。 行为在聚众斗殴准备中起积极重要作用的,无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都应当认定为积极参与者。

三.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认定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暂时中断后,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当认定为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到十人以上,且斗殴地点涉及多处,或者斗殴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发生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发生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混乱等状况。

(四)关于“武装斗殴”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