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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法条

一、刑法要求牺牲的犯罪法条是什么?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捣乱。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聚众哄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司法认定

本罪与非罪之辨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只有在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牺牲行为,只能用一般违法行为来驳斥。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公开或有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直接危害的后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社会。 间接不良影响是指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或间接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致使被害人自杀、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同一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大于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行为人是否容易接受改造。 屡教不改、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群体的混乱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牺牲是为了满足耀武扬威、享受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和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以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机关的正常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交通秩序,向有关机关、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集体,后两者应以多人以上集体的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属于滥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打、拦截、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行、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捣乱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为,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

4、犯罪主体不同。 所有寻衅滋事罪的参与人都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与敲诈罪的界限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挑衅行为人的恐吓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而故意炫耀。 因此,犯罪往往当面直截了当,敲诈勒索者以索要财物为主要目的,他为逃避法律追究,多以间接或当面暗示的方式进行,多采取隐秘的方式,态度不愿被人发现

寻衅滋事是对公共治安造成非常大危险的行为。 我们有必要根除这种行为。 对我国来说,要求牺牲将受到非常严重的治安处罚。 并以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处罚一定金额作为相关处罚方式,以此作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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