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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贿赂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在这几年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情况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能大家并不知晓。 那么,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呢? 如何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这其实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该国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和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首先是近亲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与该国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关系的,可定义为其近亲属。 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但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关系”属于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 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相关人员”的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情妇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人。 具体适用范围由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涵盖的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象是该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实质上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侵害对象与受贿罪侵害对象具有相似性。

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的人间接利用了某国员工的职务便利,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是认为该行为人是某国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相信第三方可以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认识到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足以给委托人带来不正当利益,即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希望委托人能够提供财物,自己也可以自己索取贿赂。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如下

一是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人财物,非法收受请求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人财物,非法收受请求人财物,数额是否较大

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求人财物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方面、客体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种严重损害所有公民利益的行为,我们要重视这种行为的相关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详情请咨询律师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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