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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要多久

精神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鉴定的重要内容。 精神鉴定涉及一个人定罪量刑,同时在民事责任负担上,如果鉴定结果是精神病患者,其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那么,精神司法鉴定需要多久? 精神司法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编辑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具体询问鉴定所。 鉴定所的案件多了就慢,案件少了就快。 一般一个月内出来。 鉴定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具体明确给予时间。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办案,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鉴定机构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关

第三条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设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人的审查、批准,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有关责任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可以由鉴定委员会聘任、指派。 技术鉴定组应当有两个以上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难以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应当鉴定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被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改罪犯

(六)劳教人员

(七)收审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审查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与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关系、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中的精神状态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服刑期间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应采取的法律措施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任务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者审理阶段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案件被害人等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对侵害行为的认识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证人的相关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工作能力的主检察厅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的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资料不充分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提供必要的案件资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有权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将被鉴定人移送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院进行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机构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的义务

(一)进行鉴定的,应当履行职责,准确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向鉴定机构提出的有关鉴定结论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应当《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估价师及其家属情况

(二)有关案件的资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知情的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

(二)案件经过、案件编号、鉴定书编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地点、在场人员;

(五)案件简介

(六)被估价师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况检查和其他检查表现;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印章;

(十二)医疗或者监护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无法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被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责任能力:

1、既往有精神病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间隙,精神症状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不能认识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因精神活动障碍,不能完全认识、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既往有精神病史,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间歇期,精神症状消失;

3、患有精神疾病,但对其病理精神活动有明显限制,并且对他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能够保护识别能力和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力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认识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关于诉讼中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没有诉讼能力;

(二)被认定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刑事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不具备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对客观事实缺乏理解能力或者判断力的,没有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定能力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受到侵害时,对自身受到的侵害或者严重后果没有实质性理解能力的,无自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接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其无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无服刑能力、有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处罚能力;

以上是主编就“精神司法鉴定需要多久”这一问题进行的具体分析。 精神科鉴定在司法鉴定领域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但从实践来看,一般一个月就会有精神鉴定结果。 但是,在情况特殊的情况下,也要看情况。 详情请咨询律师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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