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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构成要件有哪些 贪污罪能做无罪辩护吗

一.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从事科研、教学、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的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托”是指委托和派遣。 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无论以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委托身份,都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均依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机关、国有机关职能管辖,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机关合法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原不是工人、农民、艺人、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人大代表; 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官、监察部门特别监督员等。

5、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救灾、应急、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物资管理;

社会捐赠公益事业款物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还包括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其他经法律许可从事公务的人员。

6、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7、无上述特殊身份的普通民众与上述人员串通、共谋贪污的,作为贪污罪共犯论处。

犯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应当直接来源于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贪污罪不将特定犯罪动机作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占有公共物品行为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诈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营公共物品的权限和便利条件。

侵占、窃取、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者获得的公共物品非法归于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的行为。 窃取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门卫自盗。 诈骗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侵占、窃取、诈骗以外的公共物品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内外勾结,绕过贪污。

)2)公款私了,借给我吃利息。

(三)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5)间接贪污。

(六)占用应当支付的单位劳务收入;

(七)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公共物品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在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是公共财产论。

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通过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公务而不执行公务,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能否为无罪辩护

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为无罪辩护。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如果能够证明嫌疑人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无罪辩护就成立。

在主观方面,此时要求行为人故意,如果是过失,就不能认定其罪。 当然,在现实中,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如果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贪污罪,而不再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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