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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院是保障我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每位医生和护士都经过认证并为我们的生命安全着想。 但发生医疗事故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方法。 天津市有关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条例怎么样了? 详细解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相关条例。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发生的纠纷。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解决、应对、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妥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犯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和警务室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七条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处置医疗纠纷。

第八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三)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造成的赔偿。

第十二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应当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咨询,将咨询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谎报。

(二)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按照规定封存并开封现场实物和病历或者病历复制品。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回答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两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

(五)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依照规定进行尸检

(六)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荐代表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处置完毕后,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必要时,派遣现场指导,稳妥解决矛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警方对医疗纠纷治安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进行教育引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有效处理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遗体移至殡仪馆或者灵安室,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遗体移送殡仪馆或者灵安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调解和请求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一)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

(二)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受理。 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的事实,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且有正当理由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轮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中明确医疗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可以任命请求人调解医疗纠纷。

第二十四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 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20个工作日。 调解期满调解协议仍未达成的,应当告知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根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公司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理赔。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如实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和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咨询有关单位和人员或者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应当根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根据该患者门诊(紧急)就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住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和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过程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制作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理计划的,由其执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

)二)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三)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医疗纠纷相关病历及相关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医疗纠纷相关病历及相关资料的;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现场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

)二)在医疗现场设立陵墓、摆放花圈、焚烧纸币、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违反在医疗机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以及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阻、警告无效的;

(四)以不得离岗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公然侮辱、威胁医务人员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法犯罪,或者以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挑衅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人延期赔偿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协商、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则的,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驻津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列举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参考天津市医疗纠纷条例即可明了。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还是应该理智对待,不能在医院里闹事。 否定的一方很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你不知道具体的应对方法,你需要咨询律师,为自己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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