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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嫖宿幼女罪行为

我国对幼女的定义是不满十四岁的女童,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 其中最常见的是罪——嫖宿幼女罪。 那么,什么是妓院的幼女罪呢? 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它的具体含义,以下编辑将介绍其知识。

一.何谓嫖宿幼女罪

妓女罪是指妓女怀上未满14岁孩子的行为。 这是幼女主动、自愿或因某种原因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是幼女而进行妓院的行为。

妓女是指以传递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妓女性交或进行其他猥亵活动。 卖淫行为以知道卖淫对象可能是幼女为前提,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卖淫行为还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从事卖淫活动为前提的幼女未卖淫,行为人采用强制手段性交的,强奸罪成立。 但幼女在特定场所被迫卖淫活动的,行为人知道幼女被迫卖淫,但除非实施强制行为,幼女约定行为人卖淫行为的,仍应认定为蟠宿幼女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犯妓院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嫖宿幼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规定,构成妓院的幼女罪是否需要主观知晓要件的解释(2001.6.11 ) )。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可能住进妓院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使幼女住进妓院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明知对方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购买妓院的,应当立案。

三.嫖宿幼女罪的犯罪认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其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嫖宿行为之间无直接手段和目的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其引诱行为与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执行、处罚。

以上是主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介绍。 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女孩,犯罪主体为16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的男性。 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法律也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即使知道,也同样构成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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