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咨询】
我叫郝郝,2012年认识任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3年初,我和任某订婚,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伊姆爱虚荣,吃了又懒,对我父母不孝顺,经常让他们工作,在我面前我发现父母说:“永不死。” 有一种行为让我非常反感,后悔和她订婚了。 我多次想解除任某的婚约,但我担心她会不答应。 之后,他被告知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面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于是我决定与任某解除婚约,不料任某欣然答应,却要求我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
请问:我有义务赔偿任某的“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家务律师肖律师解答】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订婚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同居的情况很普遍。 但是,性行为和同居行为可能会直接损害双方,尤其是女性,会导致妊娠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分手会严重打击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因此双方分手后,受害人会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但是,从法律上看,请求“青春损害金”“精神损害金”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青春损害金”、“精神损害金”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在我国,订婚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即使一方违反婚约,即使有过失也不会产生法律赔偿依据,对方也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以请求“青春损失”、“精神损失”为由,对对方进行精神威胁、身体强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上所述,在本案中,你可以无视任何无理的要求。 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肖律师注意】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的法律定性。
你与任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就此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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