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婚阶段起着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的重要作用。 此类纠纷呈现出几个特点,富华法律网络小编在本文中详细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欢迎您的理解,并一起讨论。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一是赔偿要求方大多是女性。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事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男性较少。 主要是因为女性受体力的束缚,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由于中国家庭普遍存在“男强女弱”的现象,男性的社交圈、生活圈明显大于女性,夫妻之间在文化水平、工作环境、人生价值观出现较大差异后,婚姻关系的随着女性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女性不再忍耐,而是选择离婚并提出离婚赔偿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是法定的。
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家庭遗弃。 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与法定事由不一致,涵盖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外遇、遗弃、有无非婚生子女等。 由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周延性,其列举的4个错误不能完全涵盖严重伤害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考虑婚外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法院认定存在隐患。
第三,当事人诉称与法院判决有很大出入。
许多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补助精神损害赔偿,且数额较大,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但法院实际判决数千元至数万元,名义上有损害赔偿,或者损害赔偿尚未确定,但在过失认定的基础上,倾向于财产分配。
针对以上特点,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婚姻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狭窄。
《婚姻法》采取列举型方法,规定4种具体过失行为,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欺诈性抚养、夫妻一方故意隐瞒同性恋事实、长期吸毒等情况不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二是举证存在困难。
婚姻期间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隐匿性,证据的获取和保持也相当困难。 特别是婚外恋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受到舆论和道德的约束,这些婚外恋行为不容易被发现,也很难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有效证据,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规定不明确。
已查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造成多少损失就要赔偿多少损失? 法律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这种解释还是没有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物质损害或财产损害的范围,只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只能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件自由裁量。
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扩大“过错”范围,考虑将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恋、赌博、毒品等恶习一并纳入,并增加兜底条款,“其他导致离婚的严重情形”,由法官根据案件和伤害的结果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证据具有隐蔽性,可以适当放宽举证责任。 同时,确立无过错配偶一方所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程度、过错一方行为动机、手段恶性程度、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赔偿额的裁判标准。 如果您对文章有疑问或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