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 1、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之间产生了相互扶助、子女抚养、共同生活、互相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 一方从根本上破坏婚姻稳定、导致婚姻破裂的,法律应当支持其离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通过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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