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笔者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既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遵循一定的原则,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额适当合理。 具体而言,必须:
坚持一三项基本原则
(一)适当补偿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金钱计量和赔偿。 因此,其赔偿额的确定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效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自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必要性。 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是女方,则应考虑女方自身所处的不利情况,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额,以弥补精神损失,获得精神上的一定安慰。 过失方侵权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赔偿额应当相应提高,以避免过失方在经济上占便宜,体现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该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法享有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法官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根据离婚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比较合适的赔偿额。 赔偿额的确定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 过低则单方面强调象征性,起不到安慰受害者、弥补心灵伤痛、惩罚和制裁犯错一方的作用;过高则单方面强调相似性,违背离婚自由原则,无过错一方具有巨额精神总之,在离婚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多涉及伦理、道德、情感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赔偿额的确定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两五个因素
)1)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 受害者所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会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学习,损害的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当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确定赔偿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 确定包括过失在内的一方所实施的过失种类、动机、情节等过失程度一般与发生的损害成比例,过失轻微的,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较小,被害人容易得到宽容和谅解,赔偿额相对较小; 过失严重的,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较大,为了补偿或者恢复该损害,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额。
)3)过错方具体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情形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较一般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越大,其赔偿额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犯了错误的一方没有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怎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没有办法的。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如果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经济较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额有可能平息纠纷。 相反,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发生类似纠纷,即使法庭支付千元赔偿额,受害者也未必能服从判决。
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并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具体数额。
北京离婚律师
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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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民法典法律事务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民法典专门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婚姻家庭律师,专门从事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婚姻信息调查、订婚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探视权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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