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建议: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采用列举方式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其中夫妻忠实义务方面,仅提及“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从上述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表现形式,如通奸的损害结果和损害赔偿的作用来看,法律的规定并不充分。立法上要扩大过错行为范围,将长期通奸等常见、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应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长期通奸行为归结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列举后增加“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以弥补列举的不足。 其他造成配偶一方重大损害的重大过失行为,不在列范围内,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 这样可以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是将来通过司法实践将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类型化,有利于法律的修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修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与他人通奸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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