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参与的,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领取抚养费,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每月领取抚养费。 那么,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他人可以取消赠与吗?富华法律网络编辑详细介绍抚养费赠与的知识。 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他人可以取消赠与吗?
一般是不行的。 可以和对方协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可以随意取消吗?
这个协定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就不能随便撤销。
第一,从离婚协议中订立财产赠与条款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发生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主体。 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赠与人只需接受,此时赠与人可以通过单方表示撤销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表达赠与意愿的,不能单方面随意取消赠与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订立财产赠与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基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本身不是单独存在的,双方如无协商离婚的必要,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表示赠与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法律效果后,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后,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被解除,允许一方撤销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违背离婚协议双方的协议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点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粹的无偿行为。 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基于《民法典》规定可以取消赠与也是无偿行为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双方约定将不动产赠与孩子,主要是给予孩子一定的物质补偿,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这是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和安排,是父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和其他附带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所体现的无偿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看,登记离婚后,一方赠与人擅自取消财产赠与,一方面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部分离婚当事人谎报财产的赠与达到离婚和占有财产两个目的,给子女和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创伤,是不良的
离婚一方因争夺监护权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可以向有关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