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的损失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这个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 这个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是因为在近年的司法工作过程中,经常被报刊杂志所报道。
青春损失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自觉男方或女方(一般多为女方)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能对自己的青春损失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青春损失法的意义:
严格说来,“青春的损失”是一种十足的“民间语言”,在任何法律中都不存在。 因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的主张,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近年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法律也面临着这一难题,希望能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青春的损失,价格的几何学? 太高就有不公平,太低也要陈述低根据。 否则,法律怎么能轻易支持呢? 因此,法律界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讨论仍在继续。
但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必须基于精神损害赔偿来理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样,“青春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青春损失费用的赔偿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确定。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额按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情形、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利益状况
(五)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六)上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