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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艾滋”险离婚 起诉获赔3万元

案例:

2011年4月1日,吴青夫妇(化名)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遭遇。

原本10月怀胎,新生儿即将离世,但在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抢救9项血常规,吴青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常规阳性。

剖宫产手术后,医生须对吴青进行隔离治疗,告知吴青及其家属为艾滋病患者,禁止母乳喂养,并人为复乳。 这个消息像炸弹一样在吴青家引起轩然大波,很快传遍了周围的朋友和邻居。

吴青的丈夫是村支书,消息传开后,其工作和形象受到很大影响; 由于断奶,新生儿无法母乳喂养,体弱多病,夜哭不止,给吴青夫妇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吴青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提出离婚。

2011年4月4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查,排除吴青患艾滋病的可能。 虽然起了风波,但吴青和丈夫差点离婚,孩子也是人为断奶的。 她认为医院误诊艾滋病的事实构成侵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吴青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责令该医院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青在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医务人员在确诊前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原告患有艾滋病,采取病区隔离处理、开取奶药等诊疗措施,违反了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的过错。 对原告产后特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较大压力和不良影响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由于误诊艾滋病的时间较短,未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原告在报纸上要求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随后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吴青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一精神权利,只是在名誉权下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是对隐私权的间接承认。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社会上的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对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隐私权这一权利应该通过立法得到承认。

关于本案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由于没有关于艾滋病这一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适当的金额。

如果出现被误诊的医院,就不是负责任

本案中,涉事医院被判赔偿3万元,是否存在误诊,医院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

艾滋病是国家重点防范的传染病,为了防止该病的传播,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监测措施,对艾滋病的检测和诊断规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医院对艾滋病的诊断一般非常重视,误诊可能性很低。 但由于该病具有潜伏期,且发病病情与某病病情极为相似,往往会出现初诊医生诊断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果与确诊实验室结局相矛盾的情况。

医疗服务业是高风险的专业行业,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未知领域,需要科学积累和探索。 初诊时不能得出完整、准确的结论,将初诊不确定性纳入赔偿范围,强制医务人员消极预防,强迫医生降低医疗效率。

客观地说,医院初诊差错维持在合理范围内是正常现象。 因此,作为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履行对社会和患者负责的义务,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无过失、无违法,无主观损害他人名誉的过失,不造成严重后果,医院才会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和名誉权

但对于这个特殊群体,医务人员更要有责任意识,尽量防止误诊,做到不自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触犯法律的保密。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者受到精神损害而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干扰

(三)消除危险

(四)归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损害赔偿

(七)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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