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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请求权的主体

现在很多婚姻都因第三人的介入而走向毁灭,在离婚案件中第三人有何权益,能否提出赔偿,兴宁离婚律师将详细介绍这些知识。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人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吗?

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以无过错方向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非婚姻关系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遵循了这一规定。 另外,被害人要求第三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解释上也很难操作。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离婚诉讼当事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该如何提出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判决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被告在一审中不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

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因在婚姻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离婚,过失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为婚姻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扩大解释。 因为案件的来龙去脉不一致,法律调整范围也不一致,而且离婚案件多由家庭矛盾引起,矛盾本身激烈,婚姻案件中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容易策划矛盾,不宜合并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寻求救济途径解决。

由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在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条件下,不支持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君。 第二,实际上隐藏在本条的司法解释中。 即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即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只有无过错方可以称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开此前提条件,其他当事人也不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之一,主要有以下三个功能。 一是弥补损害赔偿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害和补偿损失,使无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救济和恢复。 二是精神治愈功能。 人的精神难以用财产来补偿,但支付抚慰金是婚姻当事人中受害者在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安慰,有助于受害者从怨恨、复仇、悲伤等不良情绪中恢复,恢复身心健康。 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这种制裁不仅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们也起到警告和预防的作用。

以上是网编辑对该知识进行的系列分享。 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不能成为离婚案件的主体,既不能提出法律利益,也不能提出赔偿,大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咨询律师,请随时咨询网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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