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扶助。(一)因一方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因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离婚。 这里的过失行为,只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其他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如赌博、吸毒仍不能改正等,不得造成离婚损害赔偿。
)二)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可非议者,且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者,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依照此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父母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可以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何时应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以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后的判决以前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方,不同意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请求赔偿的离婚,也不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应当向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提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
(五)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六)过失人应当用什么财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不判决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同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如果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获得赔偿?
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的财产应当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过错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和离婚财产后属于该个人的财产,不能等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