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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不少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之一,可以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并主张特殊构成要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局限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简单适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离婚损害赔偿,认为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由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错误1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试图违反婚姻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过错,该过错应当是故意的。 过失分为故意和过失。 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来看,有过失的一方持有的心态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配偶双方存在过错,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配偶权利受到侵害等。 如果双方要求对方离婚过失赔偿,《婚姻法》和现有的司法解释都不涉及这个问题,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来说也是一个考验。

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部分学者借鉴过失相抵原则,认为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然可以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四种法定过错情形都是故意的,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应当认识或者预见行为的后果会导致离婚,但即使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离婚的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也是一样的,因此双方都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违法行为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可以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或者遗弃。

(一)重婚,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重婚、有配偶者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况下,被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别,但实质上是违反了《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 法律规定有重婚和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宗旨是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利,防止违反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救济被害人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款规定的虐待均为损害行为。 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 行为人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其家属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遗弃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者扶养义务得不到履行的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者家庭生活费负担义务。

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的爱,消极地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人就会被抛弃。 如:一方重病,另一方置之不理; 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没有正当理由不出门不回去等。 遗弃可能引起对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受害者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的事实3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因一定行为受到侵犯,且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结果要件。 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包括《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的过失与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4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过失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 例如,被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发现“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因素造成的,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如果是自己的过失或第三者的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害,就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的原因5

即使具备以上条件,如果不导致离婚,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第三款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根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产生,不仅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过失情形,而且要求这种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再加上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 以上五个构成要件之一必不可少,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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