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与他人通奸,妻子的损害赔偿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通奸不是同居。 “有配偶者与陈某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不是以夫妻名义。 “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一方与陈某秘密、暂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与夫妻名义不相称,内部不存在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某人与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是否支持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取决于受害者丈夫与第三方之间的行为是“同居”还是“通奸”。 “有配偶者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不是以夫妻的名义。 “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一方与某人秘密、暂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与夫妻名义不相称,内部不共同生活。
过失一方有5年以上的婚外恋,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的与某人同居”的特性,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索赔的范围内,因此法院不支持过失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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