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要求赔偿损失,也是法律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处理规则是什么样的呢?富华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吧。 离婚损害赔偿的处理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有关权利义务。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