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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残疾赔偿金的定义?残疾赔偿金离婚分割

(一)概念损害赔偿金,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的存在,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造成伤害的,由过错方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都没有伤残赔偿金的概念,只有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将两者作为并行的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中,没有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只规定了伤残赔偿金这一项。 《民法通则》规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表示对残疾结果本身的赔偿仅限于“生活补助费”,实际上确认了与受害者受害前的劳动能力或收入状况无关,对死亡造成的损害结果本身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收入损失的,是对原标准的修正,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残疾人赔偿金”是对此前“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概念的替代,两者应当理解为同一个概念。

(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自身过失劳动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6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 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充至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生活必需费用增加及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自残之日起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残疾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残疾,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居住地或者常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常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第三十二条超过规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或者伤残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伤残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调配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请求残疾赔偿金、受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补助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担保的提供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有关费用。 但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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