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重大过失行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严格的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重大过失行为,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等四种行为。 其他过失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二是另一方没有过失。 如果双方有同样的错误,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错误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必须因严重过失行为而离婚。 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应当赋予无过错人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行使。 首先,它应当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自行介入处理; 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协议离婚时表示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若干程序性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的权利义务。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根据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按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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