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该重婚、同居的第三人,造成无过错人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无过错人赔偿其赠与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其赔偿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情形、侵权后果、侵权人利益状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上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个因素来确定。
投诉技巧:当事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不受法院支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如下。
(1)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的是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婚姻损害赔偿应当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基础上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认为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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