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失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富华法律网络主编介绍的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间相互侵害损害赔偿的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间相互侵害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法定事由本身就构成侵权行为。 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规范上存在重叠,适用上难免存疑。 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可以不起诉离婚,直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因此,如何理解两者的关系就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其本质是一方因过失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因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本身是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其次,法律的适用不同。 夫妻侵权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依照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的,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 因离婚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也应当要求赔偿。 是婚姻法上的特别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并不相互排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本身就是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之一,尽管有该条规定的理由却不起诉离婚,并不完全符合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请求权基础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而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是单独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失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之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