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可避免地涉及离婚损害赔偿。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以下富华法律网编辑为您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在正文中有详细介绍,希望能作为参考。 另外,也请有问题的朋友协助。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向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下列损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家庭成员的;5 )遗弃家庭成员的。
2、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间离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有离婚的结果,否则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3、离婚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损害是指利润的减少、丧失,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等情况下,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 非财产性损害是指非财产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当事人的名誉、尊严、姓名以及人的感情等。
4、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有某些不良后果,却又愿意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有某些不良后果,但疏忽大意未予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易回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额应当根据过失方的过失程度、有过失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过失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市场赔偿价格等因素确定。 例如,财产的,应当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由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无过错方。 夫妻双方有过错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能够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三)离婚损害赔偿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赔偿请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婚姻法》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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