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需要什么吗?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内容。 以下是小编为读者解答。 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帮助,一起看看吧。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哪些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并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事实婚姻。 因此,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对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是由特定错误引起的。
离婚通常是离婚的发生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且夫妻双方往往有主、副责任。 但如果只有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四个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导致离婚的,过失才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无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奸等婚外性行为除外。 这里所说的“无过错”只限于上面提到的四个错误,其他的错误在婚姻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无过错”是不能笼统理解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希望以上回答能有所帮助!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能有好的秩序。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要求或需要其他法律援助,请通过富华法律web获得法律咨询。 祝你生活愉快!